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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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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人民有權利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並且被檢舉的車輛需在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這條法規保障了人民權利,並且提供了一個機制來應對噪音妨害安寧的問題。 範例:例如,如果有人住在某個地方,經常受到附近機動車輛噪音的困擾,便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會通知相關車輛,要求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以便解決此一噪音問題。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720503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810116 全文修正)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第五條」修正為「第七條第一項」俾臻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0720503 制定)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第五條」修正為「第七條第一項」俾臻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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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規定:「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