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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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