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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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人民有權利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並且被檢舉的車輛需在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這條法規保障了人民權利,並且提供了一個機制來應對噪音妨害安寧的問題。 範例:例如,如果有人住在某個地方,經常受到附近機動車輛噪音的困擾,便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會通知相關車輛,要求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以便解決此一噪音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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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