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人民有權利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並且被檢舉的車輛需在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這條法規保障了人民權利,並且提供了一個機制來應對噪音妨害安寧的問題。 範例:例如,如果有人住在某個地方,經常受到附近機動車輛噪音的困擾,便可依據噪音管制法第13條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會通知相關車輛,要求其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以便解決此一噪音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情事時,應即派員查明事實,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第五條」修正為「第七條第一項」俾臻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被檢舉之車輛經主管機關通知者,應於指定期限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其檢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規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一、原條文第一項所定「第五條」修正為「第七條第一項」俾臻明確。 二、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處理日益增加之民眾陳情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案件,且為加強使用中車輛噪音管制,爰增訂受理檢舉及通知到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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