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經民眾檢舉、通知不到檢,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之罰則。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為改善車輛產生噪音擾寧情形,針對人民檢舉高噪音車輛,仍未依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超過管制標準,加重違規罰鍰,增加嚇阻效果。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經民眾檢舉、通知不到檢,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之罰則。
為改善車輛產生噪音擾寧情形,針對人民檢舉高噪音車輛,仍未依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超過管制標準,加重違規罰鍰,增加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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