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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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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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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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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71111 全文修正)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經民眾檢舉、通知不到檢,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之罰則。

(1141209 修正)

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為改善車輛產生噪音擾寧情形,針對人民檢舉高噪音車輛,仍未依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超過管制標準,加重違規罰鍰,增加嚇阻效果。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三條之規定,增訂經民眾檢舉、通知不到檢,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之罰則。

(1141209 修正)

為改善車輛產生噪音擾寧情形,針對人民檢舉高噪音車輛,仍未依規定接受檢驗,或經檢驗超過管制標準,加重違規罰鍰,增加嚇阻效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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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28 條規定:「不依第十三條規定檢驗,或經檢驗不符合管制標準者,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