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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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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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14 條條文
- 噪音管制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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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