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檢送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或補助計畫執行,經通知限期檢送或改善、補助,屆期仍未檢送或未依改善、補助計畫執行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增訂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民用機場與民用塔台所管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噪音,未檢送噪音改善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計畫執行之罰則,以督促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完成噪音改善工作,達成確保民眾環境安寧權益之目的。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增訂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民用機場與民用塔台所管轄軍民合用機場之航空噪音及其他交通噪音,未檢送噪音改善計畫或未依噪音改善計畫執行之罰則,以督促營運或管理機關(構)完成噪音改善工作,達成確保民眾環境安寧權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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