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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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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設置;屆期仍未設置者,按次處罰。
  2. 2.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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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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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71111 全文修正)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設置;屆期仍未設置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屆期仍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規定,將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罰則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項。   三、第一項明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並增列應通知限期設置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四、增訂第二項,就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明定其處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及按次處罰。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規定,將違反該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罰則分別規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項。   三、第一項明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處罰構成要件,並增列應通知限期設置及按次處罰之規定。   四、增訂第二項,就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或依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或航空噪音測定、申報之管理規定者明定其處罰,並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及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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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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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30 條規定:「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置自動監測設備者,處航空站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3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