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照委員所提修正案通過。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航空站,應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連續監測其所在機場周圍地區飛航噪音狀況。 前項監測結果,應作成紀錄,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 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所定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明定其範圍為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據以釐清執法上疑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爰增列第三項。
照委員所提修正案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移列。 二、第一項所定連續監測飛航噪音狀況,明定其範圍為航空站所在機場周圍地區,據以釐清執法上疑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第一項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措施、防制區劃定原則、航空噪音日夜音量測定條件、申報資料、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法規命令,爰增列第三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