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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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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