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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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或鑑定者,處規避、妨礙或拒絕之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或鑑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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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條文
- 鑑定名詞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1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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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