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並提示有關執行職務上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
- 對於前項之檢查或鑑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
- 前二項規定,於主管機關檢查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聲音狀況時,準用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噪音管制法 第1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