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從2000年以來,台灣也非常重視環境問題。《噪音管制法》第19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進入發生噪音或有事實足認有發生噪音之虞之公、私場所檢查或鑑定噪音狀況。這條規定反映了政府對於監管噪音環境的重視,並且強調了對於檢查或鑑定的必要性。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3條(88.08.25)和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第1、5條(89.10.18)。在這些參考資料中,也包含了對於噪音檢查或鑑定的相關細則和標準,進一步強化了對於噪音管制的執行和監管。 另外,根據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於自動監測設備的設置標準和功能,主管機關應該有明確的規範。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噪音監測的客觀性和準確性,確保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3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