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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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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2. 2.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很抱歉,我不清楚噪音管制法第18條的內容,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資料可以提供。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810116 全文修正)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修正,增訂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處罰。至民用航空器,其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規定,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惟因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須於機場管制臺內,配合飛機起降、角度及風速等資料,始能測得,主管機關不易單獨監督、執行,故對於民用航空器違反噪音管制規定時,由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0971111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第一項序言酌作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修正,增訂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處罰。至民用航空器,其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規定,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惟因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須於機場管制臺內,配合飛機起降、角度及風速等資料,始能測得,主管機關不易單獨監督、執行,故對於民用航空器違反噪音管制規定時,由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097111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第一項序言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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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