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不清楚噪音管制法第18條的內容,也沒有相關的法律資料可以提供。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處罰外,處車輛所有人、使用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修正,增訂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處罰。至民用航空器,其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規定,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惟因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須於機場管制臺內,配合飛機起降、角度及風速等資料,始能測得,主管機關不易單獨監督、執行,故對於民用航空器違反噪音管制規定時,由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檢討、規劃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既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一、第一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應檢討現有土地使用及開發計畫。 二、第二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 三、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不得新建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不得劃定為住宅區。 前項學校、圖書館及醫療機構採用之防音建材,於新建完成後可使室內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低於五十五分貝,並經當地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受前項不得新建規定之限制,且不得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第一項序言酌作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修正,增訂機動車輛違反噪音管制標準之處罰。至民用航空器,其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依修正條文第九條之規定,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惟因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須於機場管制臺內,配合飛機起降、角度及風速等資料,始能測得,主管機關不易單獨監督、執行,故對於民用航空器違反噪音管制規定時,由民航局依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之規定處罰。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一條之二移列,第一項序言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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