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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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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3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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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
第二十條第一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經取得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依
第二十條第二項
所定辦法中有關檢驗測定機構許可證、檢測測定人員資格限制或檢驗測定業務執行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業;必要時,並得
廢止
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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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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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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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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