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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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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智慧
第 二 章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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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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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
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
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定
,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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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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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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