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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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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2. 2.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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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72050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810116 全文修正)

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定於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道路、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所採防制措施,提昇至法律位階,並細分為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以符實際。   三、由於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設施上之行駛車輛速度較快,如緊鄰住宅區,將嚴重影響居家環境安寧,爰於第一項增訂其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時,訂定改善計畫,並據以執行。   四、增訂第二項,就第一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法規命令。   五、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監測、改善應由營運機關(構)負責,無營運機關(構)時,則由管理機關(構)負責噪音監測、改善之責。

(0720503 制定)

規定本法之施行日期。

(0810116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九條第二項移列為本條。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定於施行細則第十一條有關道路、鐵路交通噪音管制所採防制措施,提昇至法律位階,並細分為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以符實際。   三、由於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交通設施上之行駛車輛速度較快,如緊鄰住宅區,將嚴重影響居家環境安寧,爰於第一項增訂其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於超過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時,訂定改善計畫,並據以執行。   四、增訂第二項,就第一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訂定法規命令。   五、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監測、改善應由營運機關(構)負責,無營運機關(構)時,則由管理機關(構)負責噪音監測、改善之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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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