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依噪音管制法第14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其中委託撰寫噪音改善計畫書並辦理噪音量測廠商,是否有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
要旨
有關貴局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其中委託撰寫噪音改 善計畫書並辦理噪音量測廠商,是否有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 可證,釋如說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貴局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其中委託撰寫噪音改善計畫書並辦理噪音量測廠商,是否有規定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噪音管制法第 20 條規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後,始得辦理本法規定之檢驗測定,故依噪音管制法第14 條規定,所提出之之噪音改善計畫中辦理噪音測定之機構,應符合此規定;至於委託「自主改善」及「研究計畫」若未涉及噪音管制法相關規定時,則應由貴局本權責參辦。
二、104 年 3 月 15 日陸上運輸系統噪音量測方法(NIEAP206.90B)生效前,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所提之陸上運輸系統噪音改善計畫,若於 104 年 3 月 15 日前尚未經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核定,其改善方式及改善過程量測方式,可由貴局視個案情形調整,並由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依噪音管制法第 14 條規定本權責予以核定。惟至改善計畫辦理完成,有關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改善完成與否之判定,應由環保機關自行或具有「陸上運輸系統噪音量測方法(NIEAP206)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該方法執行量測,確認符合「陸上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