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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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
深度解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7條,違反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的處罰規定。根據其規定,違反此條款者將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必須在通知限期內進行補正或改善。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則將按次處罰,甚至可能被廢止合格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汽車在噪音抽測時未能出示合格證明,或者合格證明已過期而未及時換發,根據法規將被處以相應的罰款及補正措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第十二條第三項條文
-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廢止名詞
- 噪音管制法 第 12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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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