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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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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

深度解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7條,違反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的處罰規定。根據其規定,違反此條款者將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必須在通知限期內進行補正或改善。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則將按次處罰,甚至可能被廢止合格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汽車在噪音抽測時未能出示合格證明,或者合格證明已過期而未及時換發,根據法規將被處以相應的罰款及補正措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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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規定:「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