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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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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27條,違反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的處罰規定。根據其規定,違反此條款者將面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且必須在通知限期內進行補正或改善。若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則將按次處罰,甚至可能被廢止合格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一輛汽車在噪音抽測時未能出示合格證明,或者合格證明已過期而未及時換發,根據法規將被處以相應的罰款及補正措斷。

立法沿革 1

(0971111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廢止其合格證明。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為符裁罰明確性原則,爰明定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辦法時處罰之構成要件,以貫徹法律保留原則。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九條之一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之條次,修正所引條文之條次。   二、為符裁罰明確性原則,爰明定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辦法時處罰之構成要件,以貫徹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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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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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規定:「違反依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換發及噪音抽測之管理規定者,處新臺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