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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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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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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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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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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
噪音管制標準
: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
主管機關
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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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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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罰則
§2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附則
§33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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