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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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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2. 2.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的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而這些噪音管制的音量及測定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的。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供承的資料,可以看出特定區域內擴音設施所發出的聲音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這就是噪音管制法第9條的適用情況之一。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720503 制定)

警察機關知悉有違反第五條情事者,應即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處理。   各種噪音音源之改善,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督導。

立法理由一、為期噪音公害狀況能迅速、有效改善,明定警察機關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責。   二、確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噪音改善之倡導責任,以增強噪音管制之實效。

(0810116 全文修正)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   機動車輛供國內使用者,應符合前項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供國內使用之機動車輛,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藉以有效減少車輛噪音之音源。   四、原條文酌加修正,列為第三項。

(0971111 全文修正)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噪音管制標準之內容及範圍。又噪音管制標準為法規命令,自無須另以公告為之,爰刪除公告方式。

(0720503 制定)

一、為期噪音公害狀況能迅速、有效改善,明定警察機關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之責。   二、確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噪音改善之倡導責任,以增強噪音管制之實效。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規定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過噪音管制標準。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供國內使用之機動車輛,應符合噪音管制標準,始得進口、製造、使用及向公路監理機關請領牌照,藉以有效減少車輛噪音之音源。   四、原條文酌加修正,列為第三項。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第一項序言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於第二項明定噪音管制標準之內容及範圍。又噪音管制標準為法規命令,自無須另以公告為之,爰刪除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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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