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 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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