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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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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樂場所。 三、營業場所。 四、營建工程。 五、擴音設施。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2. 2.前項各款噪音管制之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噪音管制區內的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的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的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而這些噪音管制的音量及測定標準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的。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可以舉一個具體的例子,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供承的資料,可以看出特定區域內擴音設施所發出的聲音是否超過噪音管制標準值。這就是噪音管制法第9條的適用情況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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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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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 一、工廠(場)。 二、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