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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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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720503 制定)

當地主管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發生噪音之公、私場所檢查、鑑定噪音狀況。公、私場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拒絕。

立法理由噪音管制應經常執行檢查、鑑定工作,故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得進入公、私場所遂行檢查、鑑定。至有拒絕檢查、鑑定情事,當可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或妨害公務等有關規定辦理。

(0810116 全文修正)

在指定管制區內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為易發生噪音之設施,應先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並應申請許可,始得操作。   前項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某些設施如大型冷却水塔、重型鋼材裁剪機及大型抽風機等,一旦操作即會有噪音發生,影響周遭環境安寧甚大,故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取得許可,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亦應先取得許可後,始得操作,以杜取巧。至其申請許可之程序、技師簽證、委託測試、提報資料、許可有效期限等事項,於許可辦法中訂之,故明定第二項。

(0971111 全文修正)

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燃放爆竹。   二、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商業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為求條文精簡,序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0720503 制定)

噪音管制應經常執行檢查、鑑定工作,故明定主管機關人員得進入公、私場所遂行檢查、鑑定。至有拒絕檢查、鑑定情事,當可視其情節。依行政執行法或妨害公務等有關規定辦理。

(0810116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某些設施如大型冷却水塔、重型鋼材裁剪機及大型抽風機等,一旦操作即會有噪音發生,影響周遭環境安寧甚大,故於第一項明定應先取得許可,始得設置;設置完成後,亦應先取得許可後,始得操作,以杜取巧。至其申請許可之程序、技師簽證、委託測試、提報資料、許可有效期限等事項,於許可辦法中訂之,故明定第二項。

(0971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條移列。   二、為求條文精簡,序言、第一款至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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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下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