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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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噪音管制法第7條的第一項規定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噪音管制區的劃定程序和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第二項則提到,對於有特殊需要的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 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例》,有關噪音管制區劃定及公告的案例:針對某直轄市重新劃定噪音管制區的規範是否適法,大法官曾做出了釋憲結論,進一步解釋了噪音管制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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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