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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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