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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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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管制區有特殊需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之。

深度解讀

噪音管制法第7條的第一項規定了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噪音管制區的劃定程序和應遵行事項的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第二項則提到,對於有特殊需要的管制區,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並公告。 在《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案例》,有關噪音管制區劃定及公告的案例:針對某直轄市重新劃定噪音管制區的規範是否適法,大法官曾做出了釋憲結論,進一步解釋了噪音管制法第7條的適用範圍和程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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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噪音管制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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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7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