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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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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深度解讀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這表示製造造成噪音的行為,即使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只要能夠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則應由警察機關根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理。例如,如果有人製造了一段瞬間但足以妨害鄰居生活安寧的高分貝聲音,即使這段聲音不具持續性,警察機關仍應依照法規進行處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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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