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依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這表示製造造成噪音的行為,即使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只要能夠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則應由警察機關根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理。例如,如果有人製造了一段瞬間但足以妨害鄰居生活安寧的高分貝聲音,即使這段聲音不具持續性,警察機關仍應依照法規進行處理。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之噪音管制,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為移動性音源,管制方法因時因地及因種類、功能而有不同,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依實際狀況定之。
噪音管制區內,不得從事左列行為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燃放爆竹。 二、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 三、於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從事餐飲、洗染、印刷或其他商業行為使用動力機械操作之行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行為。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警察機關就本條所定聲音之處理,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依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之,不應包括行政規則或函釋,爰將「法令」修正為「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機動車輛、民用航空器為移動性音源,管制方法因時因地及因種類、功能而有不同,故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依實際狀況定之。
照審查條文通過。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警察機關就本條所定聲音之處理,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依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之,不應包括行政規則或函釋,爰將「法令」修正為「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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