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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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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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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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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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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管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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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罰則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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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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