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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華民國航空器所有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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