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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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航空器所有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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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第 3 條》,航空器所有人必須提供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的證明文件,並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才能取得登記證書。這條法規要求航空器的噪音水平必須符合標準,如果超過標準,則無法取得登記證書。 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根據民航局的資料,他們在審查航空器登記申請時會根據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來評估是否合格,這符合法規中的要求,要求航空器的噪音水平必須符合標準。
- 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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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