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噪音管制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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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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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外籍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檢具未超過航空器噪音管制標準之原航空器製造廠之證明文件,向民航局申請許可,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航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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