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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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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噪音檢驗測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一、不定期於停車場(站)、路旁、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站、港區或其他適當地點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以下簡稱使用中車輛)原地噪音檢驗測定。 二、以固定或固定設置方式架設科學儀器,執行使用中車輛於車道行駛噪音之測定。
  2. 2.前項第一款原地噪音檢驗測定指使用中車輛於原地在一定引擎轉速下,測量其原地噪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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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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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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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 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下列方式進行噪音檢驗測定,必要時得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一、不定期於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