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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標準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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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依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所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管制區,其
噪音管制標準
值依
第四條至第八條
規定之
噪音管制標準
值降低五分貝(dB(A) )。
測量地點為二以上噪音管制區交界處者,其音量不得超過其中任何一區之
噪音管制標準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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