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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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設施所產生複合音量超過前條噪音管制標準值時,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之各設施均應符合依下表修正後之噪音管制標準值: ┌──────────────┬──────────────┐ │非屬同一行為人、法人或非法人│各設施應符合之噪音管制標準修│ │之音源數 │正值 │ ├──────────────┼──────────────┤ │ 2 │ -3 │ ├──────────────┼──────────────┤ │ 3 │ -4 │ ├──────────────┼──────────────┤ │ 4 │ -6 │ ├──────────────┼──────────────┤ │ 5 │ -7 │ ├──────────────┼──────────────┤ │ 6 以上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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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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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名詞
- 法人名詞
- 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 噪音管制標準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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