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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建工程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操作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二、基本資料: (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名稱及地址。 (二)營建工程工地所在地之位置。 (三)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地址。 三、操作許可內容: (一)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二)營建工程工地所在地之噪音管制區類別及標準。 (三)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 (四)許可之設施操作時間、操作條件及操作維修紀錄。 (五)營建工程之設施聲功率。 (六)設施操作期間之噪音檢測計畫。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操作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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