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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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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15條,公私場所的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當依照許可證中所載的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如果有任何變更原許可內容的情況發生,必須在變更之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具體範例可參考環保署所發布的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公私場所增加了設備或進行了一些變更,就必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並在變更之前進行相關申請程序。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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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15 條規定:「公私場所之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依許可證所載內容設置或操作,其有變更原許可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