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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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15條,公私場所的設施所有人、操作人或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應當依照許可證中所載的內容進行設置或操作。如果有任何變更原許可內容的情況發生,必須在變更之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 具體範例可參考環保署所發布的對於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這個法條,如果公私場所增加了設備或進行了一些變更,就必須重新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並在變更之前進行相關申請程序。
- 公私場所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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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