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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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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一、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設施之名稱、型式、規格及數量。 三、工程位置圖。 四、噪音防制措施或設備說明。 五、設施之操作時間及操作條件。 六、噪音估算表:依附表一噪音量推估模式計算,其施工機具聲功率值依實測值或附表二施工機具聲功率音量位準計算。 七、設施操作期間之噪音檢測計畫。 八、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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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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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9 條規定:「營建工程直接承包商申請設施操作許可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易發生噪音設施設置及操作許可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