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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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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