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5.04.10
廢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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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本訓練分學科與術科;內容包括機動車輛原地及加速噪音檢驗。
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學科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術科以答對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及格。
各科成績均及格者,始認定為訓練合格。
經本訓練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舉辦本訓練之在職訓練,調訓執行業務之檢查人員。
檢查人員對於前項調訓不得拒絕之。
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5.04.1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