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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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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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由中央主管機關主辦,或委託有關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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