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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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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受訓人員以交通監理機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交通部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汽機車製造廠、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機關 (構) 所薦送人員為限。 受訓人員須由薦送機關 (構) 檢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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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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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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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規定:「本訓練受訓人員以交通監理機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中央主管機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