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訓練受訓人員以交通監理機關、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交通部准之汽車委託代檢驗廠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檢驗機構、汽機車製造廠、合格之汽機車修理廠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機關 (構) 所薦送人員為限。 受訓人員須由薦送機關 (構) 檢具證明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參加訓練。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