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 取具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遵行者。 二 可歸責於檢查人員致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停業者。 三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本訓練合格證書。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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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 取具合格證書之檢查人員,經主管機關查證未在其任所執行職務屬實,並經書面通知改進不遵行者。 二 可歸責於檢查人員致事業或公私場所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停工、停業者。 三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 合格證書經撤銷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請領本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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