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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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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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交通部負擔。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該辦法第9條規定了訓練費用之負擔來源。根據省政府機構公告的相關資料,該辦法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對受訓人員的訓練費用負責方有明確的規定,並提供相應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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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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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