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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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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交通部負擔。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公告之《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該辦法第9條規定了訓練費用之負擔來源。根據省政府機構公告的相關資料,該辦法已經實施多年,並且對受訓人員的訓練費用負責方有明確的規定,並提供相應的培訓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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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 9 條規定:「受訓人員所需訓練費用由各薦送機關 (構) 負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機動車輛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