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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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