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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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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書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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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依本辦法執行噪音檢驗測定之人員,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