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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汽車新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 (換) 發廢止及抽驗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廢止合格證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對已驗證核章尚未發給牌照者停止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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