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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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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修正發布施行前,原噪音管制區劃定之公告實施未滿二年者,得繼續適用,並於二年期限屆滿後,依本準則規定檢討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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