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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後,應每二年檢討公告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提前或延後一年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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