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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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噪音管制區之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表示,以圖例表示者,其顏色標示第一類為淺藍色系,第二類為淺綠色系,第三類為淺黃色系,第四類為淺紅色系,並應於邊界加註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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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10條,各類噪音管制區的公告應以文字或圖例方式表示,如果以圖例方式表示,必須使用淺藍色系表示第一類管制區,淺綠色系表示第二類管制區,淺黃色系表示第三類管制區,淺紅色系表示第四類管制區,並且在邊界上加註文字說明。這些規定是為了讓公民能夠清楚地了解各類管制區的範圍和相應的管制措施,以維護他們的生活環境安寧和健康。 參考資料: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噪音管制標準第2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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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