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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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會商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徵求修正意見;其有修正意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會商相關機關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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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劃定或重新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前,應詢問相關機關並公開展覽一個月以徵求修正意見。如果有修正意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在公開展覽期限屆滿後再次與相關機關會商,檢討定案後公告之,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依據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 範例:在某直轄市的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中,主管機關在公開展覽期間收到修正意見後,重新檢討定案並公告,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告備查。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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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