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8

快速跳轉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8條,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根據此條款,特定的場所在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可以被劃定為特定噪音管制區。 範例:例如,假設有一所學校周邊有特別需要保持安寧的區域,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將該區域劃為特定噪音管制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8 條規定:「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