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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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