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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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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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第8條,學校、圖書館、醫療機構及其他有特別需要安寧之場所,得將該場所之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劃為各該類噪音管制區之特定噪音管制區。根據此條款,特定的場所在周界外五十公尺範圍內可以被劃定為特定噪音管制區。 範例:例如,假設有一所學校周邊有特別需要保持安寧的區域,可以根據這條法規將該區域劃為特定噪音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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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