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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一般地區音量標準值如下: ┌─────────┬────────┐ │ 時段│均能音量(Leq) │ │ 音量 ├──┬──┬──┤ │噪音管制區 │日間│晚間│夜間│ ├─────────┼──┼──┼──┤ │第一類 │55 │50 │45 │ ├─────────┼──┼──┼──┤ │第二類 │60 │55 │50 │ ├─────────┼──┼──┼──┤ │第三類 │65 │60 │55 │ ├─────────┼──┼──┼──┤ │第四類 │75 │70 │65 │ └─────────┴──┴──┴──┘ 一、時段區分: (一)日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六時至晚上八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六時;第三、四類噪音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二、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四、測量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五、動特性:須使用快(Fast)特性。 六、測量時間:二十四小時連續測量。 七、測量地點: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具有代表性之地點,測量地點應距離建築物牆面線一公尺以上。 八、氣象條件:測量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九、測量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量之。
  2. 前項一般地區指不受交通噪音影響且無明顯特定噪音源之地區。
  3. 第一項均能音量(Leq) 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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