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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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進行改善完成之認定查驗,判定未完成改善,予以按日連續處罰之程序如下: 一、依前條第二項所申報改善措施記載之改善事項進行確認,查驗該場所或設施未完成具體吸(隔)音或防振、隔振、減振等改善措施,或可變更設置地點而未調整其位置。 二、依前條第二項所記載之時段、位置及噪音發生源全運轉之操作條件進行量測,其現場測定音量逾噪音管制標準三分貝以上。 三、該場所或設施具備第一款及前款情形者,認定其未完成改善,須按日連續處罰。 四、前款以外情形,或經確認僅須以噪音發生源操作條件管制,毋需增加具體設施或硬體改變即可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以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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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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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按日連續處罰名詞
- 噪音管制標準法規
- 違反噪音管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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