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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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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這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細則中,主管機關在對於違規行為作出限期改善、補正的通知時,應當分別製作改善通知書和裁處書。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例來說明這項規定的情況,讓學生更容易理解。

  • 主管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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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