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這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細則中,主管機關在對於違規行為作出限期改善、補正的通知時,應當分別製作改善通知書和裁處書。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例來說明這項規定的情況,讓學生更容易理解。
- 主管機關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