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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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0條,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這表示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執行細則中,主管機關在對於違規行為作出限期改善、補正的通知時,應當分別製作改善通知書和裁處書。根據最新資料,可以舉例來說明這項規定的情況,讓學生更容易理解。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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