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二款工程計畫書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 排放事業廢水之水質及水量。 二 排放事業廢水之管線設施及其採樣孔位置。 三 排放事業廢水之稀釋及擴散評估。 四 放流擴散管之位置、深度及採樣點。 五 岸上管線設施、管線末端及其周圍之警示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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