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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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專用名詞之定義如下: 一、一級公共用水:指經消毒處理即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二、二級公共用水:指需經混凝、沈澱、過濾、消毒等一般通用之淨水方法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三、三級公共用水:指經活性碳吸附、離子交換、逆滲透等特殊或高度處理可供公共給水之水源。 四、一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鱒魚、香魚及鱸魚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可供嘉臘魚及紫菜類培養用水之水源。 五、二級水產用水:在陸域地面水體,指可供鰱魚、草魚及貝類培養用水之水源;在海域水體,指虱目魚、烏魚及龍鬚菜培養用水之水源。 六、一級工業用水:指可供製造用水之水源。 七、二級工業用水:指可供冷卻用水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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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