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處理業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規定者,應通知限期補辦或改善,逾期不補辦或改善者,得撤銷其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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