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20

快速跳轉

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法令相關規定,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這是為了確保曾經違反法規的代處理業者,在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不得再繼續從事類似的環境污染活動,以保障環境及公共衛生。根據相關案例,例如環保署對代處理業經依法撤銷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確保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在三年內無法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

  • 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