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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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法令相關規定,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這是為了確保曾經違反法規的代處理業者,在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不得再繼續從事類似的環境污染活動,以保障環境及公共衛生。根據相關案例,例如環保署對代處理業經依法撤銷許可證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確保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在三年內無法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
- 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條文
- 撤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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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