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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水代處理業與事業廢水委託處理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處理業經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規定撤銷許可證者,其貯存及處理設施所在地,於三年內不得申請再作為代處理業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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