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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應檢具技師證書﹑學校畢業證書 (或加蓋印信之畢業證書影本) ﹑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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