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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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應檢具技師證書﹑學校畢業證書 (或加蓋印信之畢業證書影本) ﹑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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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請領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應檢具技師證書﹑學校畢業證書 (或加蓋印信之畢業證書影本) ﹑講習或訓練合格證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證明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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