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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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執行左列業務: 一 釐定廢 (污) 水改善及管理計劃,並協調有關部門實施。 二 協助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減輕污染源之質﹑量,並向負責人提供有關污染改善及管理之建議。 三 管理﹑維護廢 (污) 水處理設施之正常操作。 四 實施廢 (污) 水之質及量檢測,並作成紀錄。 五 擬定並協調實施廢 (污) 水處理設施故障之應變計畫及緊急措施。六 廢 (污) 水排放及放流口之管理。 七 廢 (污) 水處理資料之申報及管理。 八 其他有關廢 (污) 水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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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