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填具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並檢附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當地主管機關應按季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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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應填具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申請書,並檢附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當地主管機關應按季層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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