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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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各科系畢業,經訓練合格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工業﹑農業﹑水產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工科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國民中學﹑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或初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並具有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前項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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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