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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甲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應具有左列之一資格: 一 領有本國環境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 領有本國土木工程﹑水利工程﹑化學工程﹑機械工程技師證書經講習合格者。 三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環境工程﹑環境科學系 (所) 畢業,經講習合格者。 四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化學﹑化工﹑土木﹑水利等系(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一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五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 (或獨立學院) 以上學校之機械、電機、礦冶、食品科系、畜牧、藥學、農化、農工、水土保持、公共衛生、工業安全衛生、醫事技術、水產製造工程、電子工程、海洋環境、河海工程、輪機工程、環境保護技術、水產食品、海洋輪機等系 (所)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相關系 (所) 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二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六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科畢業,並具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 (污) 水處理﹑管理或操作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合格者。 七 曾任乙級廢 (污) 水處理技術員四年以上得有證明文件,經講習合格者。 前項講習或訓練,其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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