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至少應具備左列現場檢測儀器: 一 PH檢測設備。 二 分析天平一台。 三 懸浮固體檢測設備一套。 四 生化需氧量或化學需氧量測定儀器一套。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儀器。 前項第四款所訂之儀器依放流水標準中規定之水質項目而設置。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第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